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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专业讨债机构如何处理讨债之非法拘禁

发布时间:2023-05-13       点击数:

     关于“辱母杀人者”一案,小编并不想以此为案例讨论,由于如何还是等候最终的判决,小编置信法律是“冷情”的同时也是有温度的,等待二审的到来不会让正义迟到。关于这个案子争议的讨债者的”非法拘禁”用另一案例与大家讨论该如何处置讨债之非法拘禁”?
 
  1、案情简介
 
  某日,某省某市局高港分局接到大众:当天早晨7时许,该区某镇有人从宾馆跳楼。
 
  经查:3月30日19时,受害人吴某、李某二人因欠债,被讨取债务的史某等5人带至该镇,在一间活动板房内。其间,史某等人为到达讨债的目的,轮番对吴某、李某二人停止殴打,非法人身自在至当晚12时左右,后将吴某、李某二人带至该镇某宾馆三楼的房间内继续拘禁。31日7时许,李某因无法*耐折磨,从房间窗户跳楼致全身多处骨折,史某等人见势不妙,疾速将李某送至医院救治。
 
  3月31日,经机关立案侦查,史某等5人均对非法拘禁的作案事实招认不讳。鉴于李某伤势严重,史某等5人被依法刑事拘留。侦查羁押期届满后,5人被依法变卦取保候审强迫措施。其间,史某等人私自与受害人吴某、李某沟通,并构成了以治疗费用折抵先前债务、不追查拘禁一事的“协议”,欲绕开机关“私了”。
 
  2、办理难点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迫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首先,非法拘禁罪作为公诉类案件不可能、法律也不允许“私了”;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的协议,也只能局限于债务内容,其触及的法律追查局部显然属于无效协议。但是,本案中,史某等5名立功嫌疑人对吴某、李某非法拘禁时间缺乏24小时;同时,因双方已达成“私了”协议,受害人李某便不断以“尚在治疗当中”为借口回绝做伤情审定,从而招致案件办理一度受阻。
 
  为扫除障碍,侦查人员经过调取李某的治疗病历等,配合法医依法对其停止了伤情审定。最终,取得了李某被审定为“重伤II级”的伤情审定结论,使本案得以侦查终结。
 
  3、法理评析:对讨债类非法拘禁罪的定性
 
  为追讨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别人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方式,通常被称为“讨债类非法拘禁”。讨债类非法拘禁案通常有以下特性:
 
  (1)立功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讨债类非法拘禁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为讨要债务而非法债务人或债务关系人的人身自在,从而迫使债务人实行债务的行为。至于债务关系能否合法,不影响案件的定性。本案中,李某、吴某欠史某的钱,系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
 
  (2)立功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追讨标的能否为既存债务是辨别本罪与他罪的关键: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则,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别人或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则,罪是指以讹诈财物为目的别人,或别人作为的行为,以及以讹诈财物为目的婴幼儿的行为。从立功构成中的立功客观方面来看,讨债类非法拘禁罪行为人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在的目的是为了讨要债务,而讹诈型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在的目的是为了讹诈别人财物,企图将别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史某自始至终均主张的是本人的合法债权,所以对史某等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定性精确。
 
  (3)行为人作案手腕主要是被害人人身自在:
 
  讨债类非法拘禁罪为的是“索债”,它决议了行为人的客观恶性和行为动机,进而决议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进犯的客体方面,讨债类非法拘禁罪进犯的是单一客体,主要是别人的人身自在权益。史某明白表示,吴某、李某二人还债即可分开,在此过程中为了促使二人还债,对二人殴打、辱骂,最终使李某不堪其苦跳楼致伤。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在拘禁过程中运用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应定为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假如对被拘禁人停止殴打、没有形成重伤结果的,仍属于非法拘禁罪,殴打、行为作为量刑情节。本案件中,史某等人对李某、吴某二人辱骂、殴打,但均未致伤,而被害人李某跳楼致伤只能作为“形成了严重结果”,所以史某等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4、及时、精确搜集证据成为关键
 
  本案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讨取债务,双方的矛盾集中在债权债务上,特别在债务合法的状况下,极易呈现一种场面:即双方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从而想避开公诉程序“私了”,招致被害人不配合,以至干扰机关办案。史某以折算债务抵消李某因非法拘禁形成的人身伤害,双方就此达成协议“李某不再追查史某等非法拘禁一事”,并且承诺不做伤情审定,直接招致侦查工作停滞,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一方面,侦查人员及时转变取证思绪,约请法医现场讯问李某伤情,并分离监控察看李某的行动才能,最终给出了精确的伤情审定结论,如此才使得本案顺利侦查终结、移诉;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在立案后,第一时间固定被害人陈说、传唤史某等人到案承受讯问等,获得的证据成为本案胜利办理的关键。假如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再行讯问、讯问,调查取证工作可能会走很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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